北京市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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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引導企業加強對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管理,確保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發揮“持槍站崗”的護航作用,緩解用戶“續航裡程焦慮”,提高充電設施運營效率,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經市政府同意,近期,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並印發瞭《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分為兩部分:一是日常考核獎勵,即每三個月對公用充電站的平均充電收費標準、利用率等經營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引導企業通過優化收費標準、創新運營模式等方式提質增效。根據考核情況,對考核評價最好的A級充電站給予每 度電0.2元的獎勵,獎勵上限為1500度/千瓦·年。二是年度考核獎勵,即在考核年度內對公用充電站的安全生產、維護管理、互聯互通等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引導企業加強運維管理,鼓勵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發揮“持槍站崗”作用,為用戶提供安全穩定的服務。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對考核評價最好的A級充電站給予106元/千瓦·年的獎勵,獎勵上限為20萬元/站·年。一圖讀懂: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實施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局,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為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保障電動汽車用戶享受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結合本市實際,我們研究制定瞭《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2018年9月25日北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財政部等五部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36號),為加強本市電動汽車社會公用充電設施運營管理,保障電動汽車用戶享受安全穩定的充電服務,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公用充電設施(下稱”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或可用於充電服務的停車場所內建設,向社會開放的、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第三條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的充電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傢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建設標準和管理要求。(二)充電設施企業將所屬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接入市級公用充電設施數據信息服務平臺。第四條 以充電設施的充電量為基準,結合對充電站運營的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充電設施企業一定的財政資金獎勵。第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考核獎勵標準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第六條 充電站運營考核指標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本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制定,充電站等級根據充電站運營考核評價結果確定。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組織開展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等工作。具體申報、核查、評審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申報、核查、評審及發放的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制定。第八條 申請運營考核獎勵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及充電站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的單位,由市城市管理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取消其獎勵資格,追繳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第九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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