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2019年12月24日香港01報導
分別屬於「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及「道路瀝青有限公司」在屯門龍鼓上灘的兩間瀝青廠,因未有妥善操作粉塵過濾設備及不當儲存石礫,造成空氣污染,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分別被判罰款9,000元及10,000元。此外,「香港瀝青(環保)有限公司」的董事亦被控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被判自簽5,000元及守行為24個月。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瀝青工程為指明工序,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牌照並嚴格遵從牌照訂明的條款運作。若牌照持有人違反牌照條款要求,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疏忽管理的經營者,一經法庭定罪,亦須負上個人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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