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台灣獼猴帶回家養!高市府2年查獲7件送辦

摘錄自2020年7月27日自由時報報導

市府今(27日)表示,台灣獼猴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很多民眾帶回家當寵物飼養,市府2年查獲7件,其中今年就有4件,會同保七總隊將7人依法送辦,強調獼猴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不可以任意獵捕,若隨意獵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罰30萬元,強調獼猴不是寵物,「毋湯」帶回家養。

台灣獼猴去年1月9日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很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就可以隨意飼養,農業局表示,這是不正確的觀念,一般類野生動物,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保護,不可以任意獵捕,若隨意獵捕,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開罰6萬至30萬元。

市府說,目前除了在公告修正前,原已登記在案的台灣獼猴得繼續飼養,並持續列管與接受查核外,如有發現新飼養的個體,將嚴格追查其來源;另定有「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在高雄市鼓山、旗山、美濃、大社、阿蓮及岡山區等6區內,不得接觸或餵食台灣獼猴,違者將處5千元至1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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