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頒新規 環境侵權等訴訟當事人 收集證據途徑擴展

摘錄自2019年12月26日中國環境報報導

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共115 條,根據《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 條。修改後的《民事證據規定》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 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41 條,新增加條文47 條。

《修改決定》提出,進一步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環境侵權等特殊類型的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途徑不足往往會導致其承擔敗訴的結果,嚴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障和實體公正的實現。為此,2015 年《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2 條對「 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基礎上,對「 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書證提出義務範圍以及不遵守「 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進行規定,完善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同時,通過《修改決定》第113 項「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規定,將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擴展到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修改決定》的發布,對促進案件事實查明和實現裁判結果客觀公正,具有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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