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的行為已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環保局表示,業者的行為已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款,並限期於7日下午5時前完成改善,至於相關應變及清理作業所衍生的費用,將向業者求償,若造成農業損失,也會依法協助受害農民向業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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